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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倡廉征文活动”三等奖)源头治腐 重在措施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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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围绕源头治腐,各行业、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有一定的成效,但如何切实有效的实现源头治腐,形成有力的惩防体系,笔者认为,应该拥有一整套全民参与,他律与自律有机结合,完善有效的廉政制度和措施。 系统的反腐败教育 在三位一体的体系中,教育这个支柱究竟应该如何建立?欧洲国家一些成功的教育体系我们可以借鉴,他们普遍重视培养整个公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道德,同时突出对执法系统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如瑞典、芬兰重视培养公民的守法观念,中学开设法律基础知识课程,录用公务员须考法律知识,上岗必须进行守法宣誓等。 我国的廉政教育体系要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社会廉政教育体系。首先教育内容要有别于单纯的廉政教育,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廉政教育的内容应该重于守法、诚信、道义,宣传公民在监督公共权力行为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在内容设计方面,应尽可能的把我国优良的历史传统(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等古训),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守法、透明、负责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建立起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廉洁教育体系。其次教育的形式要活泼多样。社会廉洁教育的对象是文化水平千差万别的社会大众,因此,要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能否激发受众的兴趣,使他们听得进,弄得懂,记得住,并能把教育内容转化为自发的意识和行为。再次要针对教育对象的年龄差别,实现梯次递进。如针对儿童争强好胜特点,着重培养公平竞争意识;针对中学生在中学阶段重点培养他们的程序、透明和文化意识;针对大学生的大学阶段,学生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可以相应地侧重和加强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守法、权力问责等方面的教育;在学生即将进入社会前夕,则应该开展与公共权力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警示教育,开展如何分辨和妥善处理其步入社会后可能接触到的腐败行为等。 有效的国家廉政体系是遏制腐败的根本措施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惩防措施,建立适合本国特色的防治腐败廉政体系。北欧对公职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十分健全,他们的做法是:依赖整个社会,并广泛存在于行政、司法和议会系统中;司法不受行政干预,独立开展工作,能够真正起到监督作用;议会以立法权、重大决策审批权对行政进行监督,对政府的不良行政进行纠正;审计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权,公正和独立地进行审计;实行行政监察、立法内部监督和政党相互监督;公众通过媒体揭露腐败,监督政府行为;选民通过选举对行政官员、议员、党派进行选择,实行弹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必须强化国家制度建设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基础地位,建立国家廉政体系。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强化党内民主和监督。《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根据过去几年中“一把手”腐败日益严重的现象,为加大党内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在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大巡视工作力度的基础上出台的党内法规,这是我国反腐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但制度的建立重在落实,避免和防止“形同虚设”现象的发生。二、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健全人民民主决策制度。人大常委会有对政府决议的审议和批准的决策权,行使否决权和不批准权,同时他们还要接受公众的监督,通过建立个人公开的网站,直接听取和了解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形成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真正反映民情、民意,与人民代表的名称“名实相符”。各公共事业单位充分利用职代会联席会议,使民主决策上下贯通。这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充分体现。三、提高和实现司法部门和廉政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各级司法和纪检监察机构应独立于各级行政机构,保证其独立性。行政机构不得有任何理由干涉执法机构的独立运行和日常事务。司法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属于国家独立的法定机构,不再属于或套用行政机构的行政级别和待遇制。由各级人大预算委员会核准、批准和拨款,确保有足够的财政资金,独立有效的运行,并接受人大对其监督和管理。四、加强国家审计监督功能,提高审计体系的效率。五、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使腐败行为“高风险低收益”。明确规定公务员严禁从事商业,盈利和私人部门的活动,制定明晰的公务员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公务员对履行国家法律和法制做出公开承诺,定期申报收入、财产制度并延续退休后三到五年,对公务员履行公务活动的职权予以明文规定,同时履行奖励机制,国家应保证优厚的公务员退休金和医疗保险金,但同时明确规定,公务员违法违纪将视情取消或部分取消上述待遇。 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关键一环 教育、制度主要功效在于治本,而监督则兼具治标治本的功能,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起着关键性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有力的监督才能实现有效的预防。同样,实现有力和有效的惩治,基础也在监督。所以惩治和预防并不是割裂开来的。而是一个过程的前后程序。真正有力而有效的惩处是在第一次腐败行为或不廉洁行为产生之时,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要做到这一点也必须依靠有效的监督作保证,只有监督有力到位,惩治才能及时有效。 1809年和1952年瑞典首创了专门的监察官制度,对行政管理机关极其官员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和纠正。芬兰、丹麦、挪威随后分别设立议会监察专员或行政监察官。负责调查公众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办事不公,腐败和处理问题不当等方面的意见和不满等。 基于监督制度的特性,结合我国监督制度现状,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监督制度安排有几点想法:一、设计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机关横向负责体制。二、加大人大的监督力度。三、加强司法监督。四、加强审计监督。五、进一步深化和法制化政府公共信息。六、建立媒体在监督方面的独特地位。七、发扬民主政治,保障人民权利,落实群众监督。
(获市交通局“反腐倡廉征文活动”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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