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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救济


    交通行政执法救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活动。


    对南京市交通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
    一、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南京市交通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或收到有关处理、处罚文书)之日60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向江苏省交通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南京市交通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或收到有关处理、处罚文书)之日90日内直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或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收到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交通厅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或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南京市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六合区、浦口区交通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当地县、区人民法院或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也可以向南京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南京市汽车维修(驾培)行业管理处、南京市航道管理处、南京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也可以向南京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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